| busiy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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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衔:高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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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05-15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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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地址:http://bbs.lintun.com/thread/4028814819e960470119ed70a4cd1b1a.html 复制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是实现审判公正、切实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但刑事辩护的现实很不乐观。据有关调查显示,刑事案件中律师参与辩护率仅为30%左右。 而刑事辩护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是“两低”(刑事辩护率低、刑事辩护质量低)、“三难”(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然而问题的背后隐藏的是刑辩律师执业环境欠佳等更深刻的种种原因。 当前的现实是:刑辩律师的数量在萎缩。大量成熟刑辩律师的退出和退却,刑事案件辩护率和辩护质量的急剧降低。 长期从事刑辩律师这个职业需要很大的气度和气魄,没有这样的气度和气魄,很难度过一道道布满荆棘的“坎”。 新律师法的实施,是一个改善刑辩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的重要契机。 在律师界广泛流传着一句对律师职业的文学描述———律师是一种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这里所说的‘难’主要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难’。” 而使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面前驻足不前的就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 那么,新修改的律师法是如何着力破解这“三难”问题的呢? 1、会见难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审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和委托书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会见时不被监听。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由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提前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 律师介入刑事侦查程序的时间提前,为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提供了现实可能的基础。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律师不需批准的会见权以及不被监听的权利,是对“侦查阶段会见侦查人员在场制”的否认,也是对律师了解事实的真相更加有利,更利于律师为当事人服务。律师在场权问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焦点,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律师在场权几乎成为业界的共识。现行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意味着法律拒绝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而新律师法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这必然要求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律师。由此为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律师在场权提供了时间基础。 律师会见时侦查人员在场,其目的无非监视、监听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沟通,这显然不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新律师法将监听律师会见设为禁止性规定,不仅可以迫使看守机关拆除针对律师会见而安装的监听设备,同时,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律师会见时派员在场的惯例便成为多余,侦查机关“安排”(实际上是批准)律师会见也就丧失了其合理性基础。 2、阅卷难 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审查起诉的时候,律师就有权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到法院审判阶段,则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首先审查起诉阶段,不是原来规定的只看到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而是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如何解释是个需要协调的问题。阅卷权的提前,使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得到实质上的实现。律师取得“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后,具备了全面了解案情的条件,辩护目的的实现也就更具可能性。这与现行刑事诉讼条件下律师仅凭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发表辩护意见相比较,显然更具有实质的辩护意义。该法条的规定还将审判阶段律师的阅卷权扩大为“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这使得律师在审判阶段从事辩护所依据的事实更为全面,与现行刑事诉讼条件下律师往往只能通过所掌握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进行辩护比较,更具进步意义。 3、调查取证难 相对于其他两难,“调查取证难”是我们律师呼声最高的。新修改的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于律师的办案调查收集证据,给予了两个渠道,一是申请办案机关调查,二是自己调查。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辩护人才可以调查。而且就算是辩护人调查取证,假如要向证人调查取证,还要经过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假如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还要经过检察机关或者法院的许可。 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申请调查取证权以及不需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的自行调查取证权,这对于保障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仅有此规定,很多调查行为律师依旧不敢做出。原因有两个: 其一,是对刑法第三百零六条顾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辩护人伪证罪的风险之一就在于律师私下接触证人、被害人调查取证时,正常取证与“威胁、引诱”非正常取证的界限模糊,极易导致辩护人伪证罪的追究。 其二,在实践中,律师常常碰到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而新律师法并未规定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总之,新修订的律师法重点强化了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法庭辩护等权利的保障,目的就是要通过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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